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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有关法律自行拆除,报废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建议将它们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公司。
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《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
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,向不属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,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报废汽车,或者自行拆除报废汽车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。 所得的,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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